壹、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從發票取得人的主觀態度來看,有惡意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情況,應根據稅法規定分別處理:
(1)惡意收購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納稅人往往為了少繳稅款而故意增加進項稅,取得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常見的方式之壹。
惡意收購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按“
關於納稅人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1997]第134號)規定,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外,並處偷逃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進項稅大於銷項稅,則應減少剩余的進項稅。使用虛假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依法追繳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該文件明確了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買賣雙方存在真實交易,賣方使用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稅額與真實相符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專用發票;
(2)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不得以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買方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法追繳。
同時,稅法還規定了相關的補救措施,即: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如果能夠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收回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但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滯納金並未明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2007〕1240號)對此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的稅款依法追繳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 以及該條規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雖然上述規定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善意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存在進項不能抵扣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經濟往來過程中壹定要註意,避免取得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積極采取壹些有效的防範措施來降低相關風險。
(1)提高防範意識,盡量避免取得假發票。
納稅人在購買商品時,壹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積極采取壹些必要的措施,自覺審查所取得發票的真實性。
(二)對交易對手進行必要的了解
通過對交易對手的業務範圍、業務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了解,對其進行整體評價,並評估相應的風險。壹旦發現交易對手有異常情況,就要提高警惕,做進壹步追查,考慮是否繼續交易。
(3)盡量通過銀行賬戶轉賬付款。
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轉到交易對手的銀行賬戶。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以對購買業務進行再次監督和審核,以降低相關風險。
(四)加強員工專業知識培訓。
通過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知識的專業培訓,使其系統、全面地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知識,將大大降低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總之,如果納稅人提高對虛開發票的認識,在購買貨物的過程中多做壹些深入細致的工作,那麽取得增值稅虛開發票的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