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可供選擇的優惠地區有:
1、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無論是舉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還是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15%的所得稅率及法定的減免稅政策。
2、利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從總體看,經濟技術開發區與經濟特區的稅收政策基本壹致,稅收負擔大致相同,但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全國分布較廣,選擇余地較大,這是投資者舉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較理想的投資區域。
3、利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專供發展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經濟區域,其稅收優惠類同於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但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優惠基本壹致,投資者在本區域內不必考慮企業的類型選擇,凡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待遇均等。
4、利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對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及實行沿海經濟開放區政策的城市投資,總體上適用15%的***同稅率,另有24%和12%兩檔差別稅率,盡管其稅率比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但仍比30%的稅率低許多。況且,這些區域在原材料、能源、用工,以及市場培育等方面都有許多優勢,因此,在本區域內投資仍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5、利用國家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6、利用國家對保稅區的特殊優惠政策。在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企業,除可享受土地、海關、外匯等項優惠待遇外,對房產稅、固定資產折舊都有優惠規定。 因此,企業完全能夠而且有必要在投資前,在充分考慮了基礎設施、金融環境等外部因素後,選擇整體稅收負擔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節稅利益。壹般做法是:在低稅地區創辦企業,即利用低稅地區的各種優惠政策,其業務活動自然可以也可以擴大到非低稅區;或在低稅區設置關聯機構,將更多的利潤留在低稅區,以降低總體稅負。但是企業壹旦選擇了在“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必須考慮這些地區的硬件環境、軟件環境及需求狀況,以免為了節稅影響企業盈利,得不償失,這是企業投資前應當慎重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