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壹份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暴力抗法襲警案件***造成23名民警犧牲、44名民警重傷。2014年,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是當前襲警現象的壹個主要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此類犯罪的作用,同時也是對執行公務的警察的壹種特別保護,既回應了公安機關的訴求,同時又避免了將暴力襲警單獨定罪帶來的弊端,保證了法律結構的穩定。這是壹種立法的折中,我們的法律修改得相當巧妙。”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這壹條款的修改充滿智慧。
趙秉誌說,立法者在刑法中設置該罪,旨在為政府進行正常的社會治理活動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說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都是擾亂公***秩序罪,比如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在收稅,市場管理人員依法管理市場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對第壹款更進壹步明確,涉及到兩個方面,壹個是方式,鎖定為暴力襲擊,而不是威脅方式,因為暴力襲擊所造成的傷害比威脅方式所造成的傷害更嚴重;另壹個是將範圍規定為人民警察,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這個條款的適用要特別註意前提條件,壹個前提條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襲警的,這與其他方式有所區別。暴力方式危害大,對人民警察的傷害也大,而威脅的方式相對來說較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說,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被暴力襲擊了,是不能夠被列入暴力襲警範圍的。
對此,趙秉誌解釋說,警察是壹個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經常需要處理緊急事務。這些事務大多關系到公民財產、健康、生命安全,甚至關系到整個社會秩序。警察是執法者,如果襲擊警察,會造成雙重危害,既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時又會妨礙警察正在執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務。因此從法律上說,暴力襲警本身也應該比襲擊其他執行公務人員造成的後果更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突出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保護確有必要,但不是無原則地突出,也不是無限制地突出。”趙秉誌強調說。
警察行使警察權,對於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襲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現實,不斷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呼籲設立“襲警罪”。而部分學者則從法理和我國國情出發予以反對,單獨設立“襲警罪”在我國陷入了爭論。
趙秉誌指出,我國公安機關壹直希望把暴力襲警罪單獨定罪,這不只是名稱不同的區別。從處罰力度來說,與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相比,單獨成罪涉及的刑罰更重,威懾力也更大,應該予以謹慎對待。
對襲警罪的規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地區多將較輕的襲警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而大陸法系卻沒有襲警罪的規定,將威脅、襲擊和傷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規定,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實施暴行或者脅迫的,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不僅規定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還在該罪中規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國家如意大利、俄羅斯、西班牙、丹麥等國以及我國澳門地區也都采用了這種立法模式。
“我國采用了大陸法系的立法模式,將暴力襲警納入到妨害公務罪。暴力襲警的犯罪特征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定義,這也是在法理上的壹種認可。也就是說,襲警是壹種特殊的妨害公務行為,如果再單獨設立襲警罪就重復了,完全沒有必要。”阮齊林說。
“很多國家刑法都對暴力襲警作出規定,有些國家是單獨定罪,有些是將其放在妨害公務罪的壹種情節來對待,比較典型的有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我們國家采取的是第二種形式,也就是沒有單獨定罪,而是將暴力襲警定為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情節。”趙秉誌解釋說,這主要是為了不引起老百姓更大的反感。如果單獨定罪,定壹個更重的刑罰,我們警民關系可能會更加緊張,而且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會更加有恃無恐。
阮齊林認為,我國警察對於老百姓來說處於強勢。畢竟警察機關是權力機關,如果壹旦增設“襲警罪”,是否會導致警察權力的擴張和濫用?這是我們所擔心的。
“既要對警察進行保護,又不能保護過分,要找壹個平衡點,而這樣修改既著重保護了警察,又作了壹定限制,而且沒有超出妨礙公務罪整體的處罰幅度。”趙秉誌認為,立法機關這次修改是非常理智、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