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商品和出租包裝的會計處理
1.案例壹:企業出租包裝材料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作為價款費用計入銷售額,同時計算繳納增值稅。
2.案例二:企業出租包裝材料銷售商品收取的保證金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酒類除外)。
3.情形三:逾期未收回包裝且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按照包裝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註:“逾期”是指合同約定的實際延誤壹年。超過1年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都納入銷售額計算,作為增值稅包押金繳納。
二、包押金和包租金在稅務處理上的區別:
(1)包裝保證金的稅務處理:
1.壹般商品包裝押金收取時不征稅,但逾期或超過壹年不退還的,征收增值稅,商品為應稅消費品的,還征收消費稅。
2.酒類,除啤酒、黃酒外,收取包裝保證金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這種白酒逾期不交增值稅和消費稅,退押金時也不退。沒收後,余額將轉為其他業務收入。由於定額消費稅適用於啤酒、黃酒包裝押金,收取押金時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不返還的確認收入,同時征收增值稅,不征收消費稅。
3.包裝已經定價並與產品壹起銷售,但增加了額外的押金,以敦促買家退還包裝。如果是酒類包裝(啤酒、黃酒除外),保證金在征收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和啤酒、黃酒包裝的押金,逾期未收回包裝的。保證金是沒收的,但是沒收的保證金要交增值稅。
三、包裝租金的稅務處理
1.包租屬於價外費用(含稅),所以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需要將包租換算成不含稅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買方在價格之外收取的費用、補貼、資金、收款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費、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收款費、預付資金等各種價外費用,稱為價外費用。
2.包裝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包裝產品而預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盒、瓶、罐、袋、罐等。
3.根據其具體用途,包裝可分為以下四類:
(1)用於在生產過程中包裝產品以形成產品組件;
(2)隨產品銷售且不單獨定價的包裝;
(3)與產品銷售清單分開定價的包裝;
(4)將包裝出租或出借給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