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我這裏只說“合理避稅”或“合法避稅”,也是通過稅收籌劃等合法手段,利用各種稅收政策的差異,達到少繳稅的目的。舉個例子,某人為某公司提供軟件編程服務,壹年內公司為他的服務支付50萬元,個人所得稅5萬多元。但他註冊了個體戶軟件工作室,按照核定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壹年才幾千元。
“偷稅”是稅收征管法中的壹個概念。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在規定中,逃稅的手段(通常是故意)和少繳稅款的結果缺壹不可。
“偷稅”是指納稅人少繳稅的結果,這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與“偷稅”結合時,壹般指“非故意”,如計算錯誤導致的偷稅。
“偷稅”是刑法中使用的術語,意為“偷稅”,與稅收征管法中的“偷稅”含義相同。
“騙稅”也是稅收征管法中使用的術語,意思是通過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國家稅收。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騙取減免稅,主要是通過偽造資料等欺詐手段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二是騙取出口退稅,通過偽造出口信息騙取國家退稅。
“欠稅”是指納稅人已依法申報或經稅務局認定的應納稅款,但納稅人未繳納。
“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