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壹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壹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壹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範,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範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壹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壹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幹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幹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幹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麽將國家幹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壹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壹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采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幹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借助學習手段、借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借助於傳統。這也是壹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壹,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壹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幹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壹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誌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壹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誌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壹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壹方面,這壹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壹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麽與公有制和***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采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壹分為二。壹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壹種從公有制和***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壹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壹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壹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誌)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麽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壹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借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壹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壹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裏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壹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壹,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範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範圍,並用民法範疇構造經濟法範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壹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壹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壹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範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範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壹統就死,壹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壹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壹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壹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壹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壹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汙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壹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壹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 上一篇:如何進行公司註冊?
  • 下一篇:軟件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