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正常流動的幾種情況
從筆者對江蘇省無錫市某區企業的情況調查來看,企業非正常流動主要有以下4種類型:壹是脫殼分離型。這類企業“東邊壘窩,西邊註冊;南邊掛牌,北邊生產銷售”。有些企業只是在某個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登個記、掛個牌,實際生產經營地未變,有的在同壹住所登記註冊幾家甚至十幾家公司。二是總分機構“倒置型”。有些企業原總機構在某城區,為享受優惠政策,將總機構辦公住所遷移到某經濟開發區,而在原地設立分支機構,造成主體稅收轉移或稅收級次變更。三是“全脫型”。由於各區對企業的優惠政策不壹,出現了“哪裏政策寬松,企業就往哪裏遷”的現象。這類企業新註冊地與經營地雖然是壹致的,但並非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遷址,純粹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免繳、少繳稅收和各項基金。個別企業這裏享受完了優惠政策,又搬遷新址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始終構築“防空洞”。四是“遊動無照經營型”。少數企業為脫離工商、稅務部門的屬地管理,借變更經營場所之名搞遊動無照經營。某區有家企業多次變更經營地址後,壹直無音訊,目前不知在何處經營。
上述幾種非正常流動的企業,變更註冊地和轉移納稅關系的主要原因,是開發區與城區的管理體制和稅收政策不壹致,這些企業受利益的驅動覺得有空子可鉆,於是想方設法頻繁流動,以達到免繳、少繳國家稅收和有關基金的目的。
企業非正常流動的弊端
企業非正常流動是違背企業發展客觀規律的,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增加了行政管理難度,尤其是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落實,造成了地區之間財政收入的失衡以及原轄區管理機構對企業管理的失控,不僅嚴重影響城區的建設和發展,而且不利於開發區的健康發展和長遠建設。這種哪裏有空隙就往哪裏鉆的企業不正常流動,主要弊端有以下4個方面:
第壹,致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近年來,江蘇某市有20多家屬非正常流動企業,由於這些企業鉆了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致使該區壹年流失稅源4000多萬元。這些企業變更生產經營地址後,由於享受開發區優惠政策,新註冊地不能足額收稅,實質上是損害了國家利益。如某公司獲知市裏規定今年“五壹”後建設項目營業稅實行屬地征收,為了既得利益,該企業將其中很大部分營業稅提前預交。
第二,造成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和地區財政收入不平衡。由於開發區企業與城區企業執行不同的體制和稅收政策,兩者稅收負擔差異大,誘發了城區不少企業向開發區遷移。客觀上造成了不平等、不正當競爭。城區經濟本來就比較薄弱,經過多年辛勤培育的壹些實力較強的骨幹企業“撤走”後,經濟發展就更為艱難,本來已經到了減免期滿該收獲的季節,由於市裏缺乏宏觀制約措施有效制止企業不合理流動而壹切化為烏有,要完成市裏年年遞增的財稅指標就難上加難。
第三,影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屬地規範管理。城區壹些企業為減免稅收,把總部登記在開發區,把分支機構設在原地或在開發區設立壹個“掛牌”公司,而實際生產經營地仍在原地,這種主次顛倒、虛實混淆的企業行為,給城區稅務、工商部門的屬地規範管理帶來了障礙,若要管似乎名不正言不順;若不管,眼睜睜地看著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開發區只管登記,也不清楚遷入企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因而非正常流動企業成了“誰都可管誰都不管”的企業,若有違章違法行為,不可能得到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誘發企業產生投機鉆營、弄虛作假的不正之風。開發區與城區不壹致的稅收政策,誘發了企業追逐不正當利益的心理,淡化了國家利益第壹的觀念。城區壹些私企老板想方設法在稅收、征用土地價格上動腦筋甚至弄虛作假;壹些企業實力強了,翅膀硬了就想飛。如果對企業非正常轉移的現象不加以制止,“候鳥”將會越來越多,弄虛作假的不正之風將會擴展漫延。
如何制止企業非正常流動
造成企業非正常流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機關的責任,也有企業自身的問題,要制止這種不正常的“候鳥”現象,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壹,各級政府制定開發區有關優惠政策要嚴密、周全、統壹。目前,城區企業出現的無序非正常跨區流動現象,根子在於有些地區政府自定優惠政策吸引納稅人註冊登記。因此,制止企業的非正常流動,要著重從源頭上治理。各級政府制定開發區有關優惠政策時必須科學、嚴密、周全、統壹,要加強宏觀調控,從“三個有利於”出發,即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有利於國家經濟穩定發展和目標的實現、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由科學界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和對象,防止被投機鉆營、損公肥私的企業鉆空子。壹個地區、壹個市要有統壹的大政策環境,要像昆山市那樣,全市各鎮有統壹的投資環境,到哪裏都是壹樣的政策待遇,營造平等競爭投資環境十分重要。各地的開發區要認真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稅收政策,積極維護地方財稅秩序,引資引企的“眼睛”要向外,重點吸引外商外資和高新技術企業、環保型企業、集約型高附加值生產類企業,切忌在城區範圍內“挖東墻,補西墻”,摘取人家培育多年的“桃子”。尤其對以減免稅收為目的而進園區、開發區的經營服務型企業要嚴格控制,不能投其所好,大開綠燈,追求表面“繁榮”。政府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和政府有關規定自定稅收優惠政策,采用變通辦法,以將入庫稅收 按比例返還給企業或給予企業各種獎勵補貼等方式搶奪蠶食城區經濟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有關部門要嚴格把住企業流動的前置關。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有前置審批權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由城區遷址園區、開發區的企業,尤其是銷售服務型企業,要嚴格審查其條件,實行宏觀控制。園區或開發區要註意綜合平衡和搞好與城區政府的協調,即使遷入園區、開發區的城區內資企業,已經享受過壹次優惠政策,就不能在稅收上再享受優惠政策。園區、開發區要掌握企業廠房、生產經營地確實在本轄區的方可享受優惠政策,對銷售型公司在城區設立分公司的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以堵住鉆空子企業的斜門歪道,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第三,工商註冊登記要嚴格落實內資企業屬地登記管理的原則。工商部門對總部設在園區、開發區而分支機構設在城區的企業要進行清理,明晰其權屬關系和稅賦關系,督促其分支機構還其本來面目變更為獨立的法人機構,在註冊所在地經營納稅。對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壹致的企業,兩地工商部門要互通信息,做好協調工作,促使企業的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相壹致,對名不符實、弄虛作假的企業要嚴肅查處。城區工商部門對不符合註銷、變更條件而在園區、開發區另立戶頭的企業,不予核準註銷和變更。園區、開發區工商部門要搞好配合工作,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堅決不予註冊登記。
第四,加強對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跟蹤監督管理。有些企業把園區、開發區的優惠政策當作“吃不完的奶酪”,當享受的政策到期後,又轉移營地新開“爐竈”,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為此,工商、稅務等部門對這類企業要加強跟蹤、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情況檔案,向本市有關部門通報信息,使經常遷移的“候鳥”無空可鉆、無處可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