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樹立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識。將法治思維方式運用到機關黨建管理中,要著重培養“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用法治維護公平、保障發展、惠及全員,激發和調動起全員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樹立起對法治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尊崇,使法治思維逐漸成為機關全體黨員普遍的思維模式,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具體樹立“四意識”:
1、樹立學法意識。加強法紀規德學習。重點掌握有什麽權力、邊界在哪裏、行使的程序是什麽、不依規行使應承擔什麽責任等,提高依照規定權限、程序行使權力的素養。
2、樹立尊法意識。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對於法律已經進行約束的內容,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沒有超越和例外的特權,只有遵守和執行的義務,杜絕超出法律約束的隨意決策、違規決策,尊重法律權威。
3、樹立守法意識。要遵守規則,規則壹旦突破,就會失去公信力,成為擺設;要按照既定的規則辦事,在兼具靈活性和包容性的同時,時刻繃緊規則的弦,不能以具體事件特殊辦理,來突破規則的界限。
4、樹立用法意識。要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維方式。在開展工作時,從權利(權力)與義務的角度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實際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法治是依據法律的治理,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機關黨建工作,首先要有完善的規範制度。盡管我黨已經有兩萬件法規,但存在質量不高、制度老化、碎片化現象嚴重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年-2017年)》從全面規劃、整體推進、重點突破三個方面出發,進行了頂層設計。作為基層黨建機關,在黨建制度化的過程中,可以從“四方面”入手:
1、做到制度的專業系統性。我們要對相關黨建制度進行系統化梳理,按照不同類別、效力等級、發布時間先後,及時進行收錄和歸類,方便了解制度的來龍去脈。對於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機關不再重復制發文件;對於上級作出規定的內容,要確保在不違反上級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細化和完善,不能突破上級規定的界限;對於不同制度規定之間存在的矛盾,要定期進行梳理,明確解決方案。
2、做到廢改立的持續性。要堅持動態完善,繼續圍繞已經發現的法律風險點,開展與自身黨建工作相關的制度廢改立工作;要繼續實施風險點動態管理、不規範行為即時識別,持續排查、持續改進,堵上制度的漏洞;要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內容,及時上升為制度;要對不適應新的上級精神要求的,及時修改和廢止。
3、做到解釋的權威性。不同人對制度規定存在理解偏差,要加強對制度的解釋工作。由專門的解釋部門對相關制度疑問進行研究和解釋,定期與上級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溝通和研討,明確制度適用標準、統壹判斷準則,避免口頭解釋和多頭解釋。
4、做到案例的示範性。“以案說法”更容易加深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對於在工作和檢查中發現的***性和個性問題,對於壹些典型的事件,可以定期進行整理,將涉及到的具體事例進行匯編,用案例教學的方式,明確權力(利)行為邊界,加深對具體事件中規定內容的理解,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