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新住房限購令
為切實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行為,持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2006年印發了《關於轉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2016號)和《關於印發進壹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2065438號)
首先,擴大住房限購範圍
二手住房納入限購範圍的,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購房人,應當符合城辦[2016]37號和[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只能購買1套新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第二,加強區域職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區西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購房的,購房人須具有限購區戶籍,或在限購區有穩定就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屬行政區限購政策繼續按成辦發[2065 438+06]45號文件執行,但非本區戶籍居民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第三,加強購房資格審查
非本地居民不得通過繳納社會保險購買限制區域內的房屋。房管、人社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部門協作,加強購房資格審查,確保住房限購措施落到實處。
第四,支持合理的住房需求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重大投資項目和高端人才,經當地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購房可不受戶籍和社保繳納時限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二手住房載入不動產登記簿。
動詞 (verb的縮寫)打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保證金、虛增裝修費用、變相漲價、偽造或虛假出具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執行。
相關知識
成都房地產限購令細則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壹步加快住房保障和做好房地產調控要求的意見
(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進壹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1)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十二五”期間,全市將建設2000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住房。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購買、租賃、分配、改造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400萬平方米,其中廉租房4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35萬平方米,限價商品房77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204萬平方米,棚戶區改造住房44萬平方米。
(二)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科學編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將保障性住房用地列入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及時提供列入年度供應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斷滿足不同居住定位人群的需求,合理配置建設用地。2011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用地3月底前落實。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三)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照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要求,籌集落實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統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在財政預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資力度,拓寬融資渠道,采取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建設業主要優化管理程序,積極辦理開工前手續,嚴格落實項目管理責任制,推進項目管理規範化、科學化,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確保10年底前全面啟動保障性住房建設。
(五)提高廉租住房家庭年收入準入線標準。2011年,中心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門檻由2.2萬元提高到2.8萬元,進壹步擴大了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二,進壹步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
(1)努力實現控制新建住房價格的目標。按照房價與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協調的原則,合理確定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落實各項調控政策,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確保新建住房價格漲幅不超過年度控制目標。
(二)暫時限制購房戶數。本市主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下同)暫實行住房限購政策。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已擁有1套住房,可購買第二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暫緩購買第三套住房;在本市主城區無房的外地戶籍家庭,可憑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本市主城區購買1套住房,暫緩購買第二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暫停在本市主城區購房。
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員為本市戶籍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家庭持有的住房套數,以在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套數和新購住房時在權屬登記系統備案的住房套數為準。新購商品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時間為準,新購二手房時間以交易過戶受理時間為準。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於今年2月28日前完成房屋買賣合同網上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在銷售現場和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限購政策,不得向屬於限購對象的購房人銷售房屋或者提供中介服務。違反規定購買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和過戶手續。
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購買新房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並提供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資料(以下簡稱證明材料)作為房屋買賣合同附件和商品住房合同網上備案、權屬登記申請材料。購買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房管部門應當對購房人提供的《申報表》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實,並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主城區擁有的住房數量進行查詢。經核實不是限購對象的,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登記。經核實購房人屬於限購對象且未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房管部門應當正式告知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應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註銷與購房人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信息記錄。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限購政策,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證明的,房管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暫停其網簽,並將其違法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3)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給,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確保2011年度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總量不低於前兩年年均實際供應量。優先保障配建公租房的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進壹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堅持凈地出讓,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嚴格項目用地規劃管理,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對於開發企業而言,存在閑置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建設和竣工時間、囤積房產、哄擡房價等違法行為。經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聯合認定,禁止該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與我市土地競買活動。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提交競買(競買)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貸款、借貸和集資的承諾函,以及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對已提供房地產的土地,企業兩年以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閑置壹年以上罰款。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額低於25%(不含地價)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和土地開發項目。
(四)嚴格執行相關稅收政策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執行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政策。個人將購買不滿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該住房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加強信息溝通,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檢查。年內,全市全面推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堅決堵塞稅收漏洞。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信息披露。房管、國土、建設、規劃、稅務、發改、金融等部門密切配合,實現房地產相關信息交換。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預售價格和交易行為監管。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防止出現後期竣工或“爛尾樓”現象。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未達到規定的項目形象進度不得申請預售許可,未取得預售許可前不得預售。不得以認購、預約、搖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向買方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付款等性質的費用。非法預售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許可時,必須在預售方案中據實提交預售價格,並在取得預售許可後10日內壹次性公開銷售全部可售房源。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報送的價格,按壹套明碼標價,“壹房壹價”公開銷售。提交的價格在3個月內不得調整。3個月後需要調整價格的,必須按規定重新報批、重新公示。新價格公布前,可售房屋仍按原價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銷售。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價格的監測,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銷售現場公示房價折扣、優惠等促銷形式。商品房實際成交價格高於提交價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系統將關閉,合同不予備案。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價格欺詐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嚴禁囤積房源、虛假交易,對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未壹次性銷售全部可售房源,或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行為,采取暫停預售、關閉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系統、記入信用檔案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停止對新開工項目發放貸款和發放貸款。
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及時發布市場調控等相關信息,穩定市場預期。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解讀工作,引導新聞媒體對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進行正面宣傳報道,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行為,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炒作和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制造、傳播虛假新聞的,要追究責任。
三、實施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
將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納入目標管理,實行壹級抓壹級、層層落實的責任制。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調控工作。監察、房管等部門負責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市場調控措施不落實、限購政策不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努力實現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按照房價與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協調的原則,嚴格限制購買多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