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超過654.38+0.2萬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需要支付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未造成稅收流失的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個人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造成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未進行個人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會由稅務行政機關做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