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現房出售後1年內出售自有住房並擬按市場價購買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方式是: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保證金。如果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則退還全部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少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返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二、二手房買賣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壹項征稅,稅率為20%。。同時,為促進我國住宅市場健康發展,規範征繳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於2月2日1999對個人住房銷售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作出明確規定,具體為三種情況:
1.個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支付的相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以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格,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價格、原支付的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售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房,按購買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