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精神,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下放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
稅困難減免管理權限。現將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壹、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縣(市、
區)地方稅務局、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審批;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
免稅額超過50萬元的,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方稅務局的審批權限參照設區的市地方
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壹)納稅人關閉、停產、撤銷後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無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房產和
土地。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納
稅人年虧損率(年虧損率=年度利潤總額÷年收入總額×100%,下同)大於15%的。
(三)因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閑置房產和土
地。
(四)從事國家、廣西鼓勵和扶持產業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納稅人年虧
損率大於30%,且累計虧損額大於資產總額50%的。
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
形,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範圍。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桂地稅發〔2007〕247號)第二條、第
九條以及該辦法中涉及城市房地產稅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