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退稅,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設立的中國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買軟件,凡購買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2)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對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退稅,用於企業研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會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3.投資80億元以上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可按鼓勵外商投資能源、交通等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相關稅收政策。
(3)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
1.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認定標準進行認定,並經稅務機關會簽後方可享受。
2、軟件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