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劉某、關某、張某三人設立桃園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劉某以貨幣出資1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51%;關某以專利技術折價出資3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15%;張某以勞務出資方式出資2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10%,經營範圍為果品收購、加工及銷售等。
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東之間產生了分歧和矛盾。其中,劉某認為關某的技術出資中存在虛假成分,要求退還部分技術出資;而關某則認為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不同意進行任何變更或撤銷。雙方協商未果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關某的技術出資無效並返還相應份額的出資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和評估價值並不真實。實際上,劉某並未實際支付關某技術出資款項,而是通過虛構交易等方式將關某的技術估值為300萬元。此外,張某也未實際履行勞務出資義務,而是由他人代為簽署了壹份勞務出資協議書。因此,公司章程中的相關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
法院判決認定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出資的規定無效,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各股東的股權進行了重新分配和調整。同時,對於虛假出資和不當得利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和追責。本案的審理結果維護了市場秩序和法律權威,也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的註意事項:
1、確定公司性質:在設立合夥有限責任公司之前,需要明確公司的性質、經營範圍、股東責任等方面。這有助於確定公司的組織形式、稅務政策、管理方式等。
2、確定股東及出資方式:需要確定股東的身份及出資方式,包括資金、實物、技術等。同時,需要明確股東的責任範圍和風險承擔方式。
3、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合夥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並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利,確保公司的規範管理和運營。
4、制定公司章程:制定符合公司性質和治理結構的公司章程,明確公司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利益分配等重要事項,作為公司運營和管理的依據。
5、註重合同管理:合夥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註重合同管理,與股東、員工、合作夥伴等各方簽訂規範的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方式,以避免潛在的糾紛。
6、規範財務管理:合夥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清晰、準確、完整,並及時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