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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給員工的商品是否應該納入社保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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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勞社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剔除:

不納入社保繳費基數的項目有哪些?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以及在重大體育比賽中支付給運動員的獎勵。

(2)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有關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文化體育宣傳費、集體福利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企業補助費、探親費、計劃生育補助費、冬季取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嬰兒補助費(即托幼費)、獨生子女費、職工六壹兒童節獨生子女補助費、工作服洗修費、獻血者營養補助費及其他。

(3)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包括:根據勞動部7月1963號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從事接觸有毒物品、矽塵作業、放射作業、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種工種的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由勞動保護費支付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五)向其他單位人員支付稿費、講課費等專項工作報酬。

(6)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指員工出差應購買臥鋪票,實際換到座位的那部分折扣提成;由於實行住宿費包幹,實際支出與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自行解決。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9)職工集資購買股票或公司債券後的股息、債券利息和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終止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償金。

(十壹)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國內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商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差旅費和安置費的現金凈余額。

(十五)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6)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聘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繳納的部分。

相對而言,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以下項目作為工資統計,並作為計算繳費基數時的依據:

1,小時工資,包括:

(1)按照鐘點工的標準支付給已完成工作的工資,即基本工資;

(2)新員工見習工資(學徒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四)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和崗位(崗位)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和升級工資等。

(六)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和基本工資;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工資制、直接無限計件工資制、有限計件工資制和超定額計件工資制,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個人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包幹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經營)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綜合獎、提前完工獎、遠洋運輸調度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動力、燃料、原材料的各種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勵包括發放給勞動模範和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年終壹次性獎金、政府工作人員獎金、體育運動員平時訓練獎勵;

(5)其他獎金包括非全日制學費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支付的獎金、制止交通系統泄密獎勵、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報酬、以各種收入提成名義支付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和崗位津貼。包括架空津貼、井下津貼、移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津貼、惡劣天氣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野外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帶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工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崗位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 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檢驗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森林保護津貼。 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津貼、水利防洪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津貼、港口鑒定檢查津貼、環境汙染監測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場地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等級津貼、表演次數津貼、藝術人員工種津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地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表演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 領導崗位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操作津貼以及針對特殊行業、艱苦條件等特殊崗位設置的其他津貼。

公務員崗位津貼。包括:警察執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警察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野外工作津貼、稅務人員稅收征收津貼(含農業稅)、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野外工作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幹警衛生津貼。

(2)健康福利。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衛生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衛生津貼和其他行業職工特殊衛生津貼。

(3)技術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項目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老中醫技師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度績效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工齡津貼和護士年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額外津貼。

(六)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夥食補助(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補助、航海和空勤人員的夥食補助、水產漁民的夥食補助、汽車司機的夥食補助、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夥食補助、少數民族的夥食補助、小型餐飲單位的夥食補助、單位按月發放的夥食補助、單位提供的補貼或工作餐等。)、通勤交通津貼、洗滌衛生費、書報費、產業工人夥食津貼、節日費、幹部費。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上漲或變動對象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炭價格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費;

7.其他工資,如追加工資、保留工資、調整工資支付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的工資:

(1)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對個人的壹次性房改補貼等,可計入工資總額;補貼存入專賬專款專用的,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80號文件1992)】;

(3)單位發放的住房租金補貼、通訊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度報告中勞動統計新指標及答疑的通知(郭彤辦字[1998]120號)】;

(4)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費用、職工個人使用的移動電話費用(不含因工作原因發生的通訊費用,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私使用的,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用(不含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疑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

(5)不休假職工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名義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疑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項商業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問題解答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8)對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的正常支付部分和年終結算後的補發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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