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夥事務的執行;(七)入夥與退夥;(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設立合夥企業應提交的文件
應提交的文件有:(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夥與退夥: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五)出資權屬證明:(六)經營場所證明:(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