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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壹費的工會會費

根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與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當月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自收單位除外),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經費;開業滿壹年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長期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職工等。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壹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於賬務不健全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總數核定工資總額。

稅務部門根據核定的申報表和銀行收款憑證,開具由財政部監制、全國總工會統壹印制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為繳費單位稅前列支工會經費的憑證。

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破產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等原因,逾期不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應當催繳並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經兩次催繳無效的,該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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