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股息收入應如何納稅?
壹、個人股東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是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壹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不繳納外國公司的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我國稅法還規定,外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持有境內上市公司股份的外籍個人取得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含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關聯的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中所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壹家上市公司股份不足12個月的股息需要納稅,其他股息不需要納稅。
四、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的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納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按照10%的稅率繳納。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為10%,但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已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且協定稅率低於10%的,可以按照協定稅率執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仍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已采取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不需要就“股息、利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