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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聯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省內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山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內地單位)在開發區聯合或獨立興辦的生產經營項目和科研、文化、教育、衛生、商業、服務業等其他項目統稱為內聯企業。第三條內聯企業應遵循自願互利、取長補短、形式多樣、共同發展的原則,對內地單位給予優惠。第四條在開發區設立內聯企業,必須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開發區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五條內聯企業應按照《山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繳納場地開發費。第六條內聯企業投資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可優先考慮區域布局項目。

中國各地都可以到開發區進行包開發,作為當地經濟對外開放的窗口,可以制定自己的經濟發展規劃,管理包開發區的生產經營。

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配套開發,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根據不同情況減免場地開發費。第七條內聯企業在開發區購買壹般廠房、倉庫、辦公樓和房屋,應當按照建築成本計價。第八條內聯企業可將場地開發費和購房款作為與外商合資合作的股權或條件。第九條內聯企業在國家規定期限內繳納的所得稅,生產性企業由開發區留成30%,非生產性企業由開發區留成60%,其余作為開發區補貼返還企業。第十條內聯企業各方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開發區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第十壹條內聯企業的應稅資金由開發區稅務機關征收。內地單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可以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回原籍繳納。第十二條內聯企業如有資金困難,可通過開發區銀行申請國內貸款和外匯貸款。對各類生產技術貸款,企業可以用新增利潤在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償還本息。第十三條對與開發區關聯的開發項目的內聯企業,如內地單位的資金占投資總額的70%以上,第壹個獲利年度和稅後利潤全部歸內地單位所有。在內地單位收回投資前,開發區方將50%的份額讓給內地單位。第十四條內聯企業出口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在開發區和內聯企業之間按1比9分成。

對內聯企業各方的外匯份額,內地單位可獲得10%以上的應得份額,多出來的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以人民幣補足給內聯企業開發區壹方。第十五條內地單位在內聯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和開發區補貼,可自行匯往開發區。第十六條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內聯企業可以在開發區外加工零部件,進行半成品生產和技術合作。其利潤分成和外匯分成由內聯企業和合作單位協商確定。第十七條內地單位與開發區進行經濟合作,可以不辦企業,簽訂合同開展業務合作,向開發區企業銷售半成品和粗制品,提供商品來源增加出口創匯,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此項合作業務的內地單位可按第九條規定享受返還企業補貼待遇。第十八條內聯企業合作期滿未續展的,資產按合同規定處理;免征關稅的財產,經海關審核批準後,方可復運內地。第十九條內聯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和商業購銷總額可在投資者所在地按投資比例分別統計。第二十條內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可按合同規定招聘或由各方派遣。壹般職員和普通工人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招聘。其管理按《山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內聯企業合作期滿後,各方派出人員的工作由原派出單位安排。如果開發區需要,可以協商保留。第二十二條內聯企業內地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在開發區申請常住或暫住戶口。

合作期三年以上的內聯企業,正式投產壹年後經濟效益好的,其內地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部分技術工人的家屬、子女可自行申請,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按有關規定辦理搬遷。第二十三條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內地單位可在開發區設立常駐辦事機構,為其在開發區或內地的經濟活動服務;對開發區經濟發展有貢獻者,可享受內聯企業相關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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