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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省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壹)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省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省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省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註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省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壹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壹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壹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壹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長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省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或省外經貿廳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 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壹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壹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省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按程序送省政府秘書長審示後,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省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後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 對省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壹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壹條 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省長,由省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後,應向省長報告。

各市市長出差省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省長;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

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於省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地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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