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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測制度,規範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並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在代理範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業務。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並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采購人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進行論證,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註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並按照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規定明確優先或者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需要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可以采用銀行票據和專門機構出具的擔保函等形式交納保證金。采用擔保函形式交納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壹)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四)就同壹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第十六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響應)文件。投標(響應)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供應商應當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響應)文件密封後送達指定地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響應)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

第十七條 開標(報價)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由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開標(報價)時,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供應商名稱、價格和投標(響應)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響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無效投標(響應)文件處理:

(壹)在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後遞交的;

(二)未按采購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

(四)不具備采購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五)未經財政部門核準,提供進口產品的;

(六)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七)未全部響應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單壹來源采購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獲得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並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供應商以及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其回避。

評審專家由采購代理機構從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專家數量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準可以采取選擇性確定方式補足。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需要***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審結論。

評審工作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至少保存2年。

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及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壹條 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並將理由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

(壹)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服務,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廢標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織招標,也可以在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後,按照下列規定變更采購方式:

(壹)供應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程序組織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二)供應商只有1家的,經財政部門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後,可以改為單壹來源采購方式。變更采購方式後的最終成交價不得高於投標時供應商的最低報價。

第二十三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後,可以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貨物、服務項目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以最低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分法確定;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由評審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與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三)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由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提供的壹次性報價進行比較,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具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不簽署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書面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采購公告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采購活動中,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情況或者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壹供應商中標(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約定放棄投標(報價)或者中標(成交);

(五)供應商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並按照該組織的要求協同投標(報價);

(六)其他惡意串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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