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務員工資的構成:
1、職務工資,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職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我國公務員的12個職務層次,對應12個職務工資檔次,每個檔次又劃分為不同層次的。
2、級別工資,按照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級別對應1個級別工資標準。27個級別***對應27個級別工資標準。
3、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確定,各職務層次、各級別的公務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長,壹直到離退休當年為止。
二、哪些情形可以對公務員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2、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3、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5、在***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6、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