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選址、工程設計和施工。
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儀征市農委或行政服務中心市農委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壹式二份;
2、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管理制度材料和動物防疫條件自查表;
3、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資格證書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5、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新辦場除外);
6、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儀征市農委或行政服務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
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壹)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5、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6、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3、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
6、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