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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第65438號+0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於發布《山西省環境保護稅計算方法(試行)》的公告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範環境保護稅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聯合制定了《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65438+2008年3月29日

山西省環境保護稅計算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範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納稅人,以及排放建築施工揚塵、裝卸煤炭和儲存煤塵的納稅人。

第三條畜禽養殖業、小企業和醫院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畜禽養殖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汙染物當量值計算(見附件1)。其中,畜禽養殖業是指符合《山西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見附件2)確定的規模標準,並有汙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小企業執行《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發[20165438]300號)中的小企業標準。

餐飲娛樂服務業水汙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月排汙量或者實際用水量的,按照“養殖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汙染物當量值”計算;無法提供每月汙水排放量或每月實際用水量的,按《小第三產業汙水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3)核定計算。餐飲娛樂服務業包括餐飲、娛樂、住宿、洗染服務(服裝)、美容美發及保健、洗浴(洗腳洗浴)、汽車摩托車維修保養、攝影打印服務及其他服務。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汙特征值系數表》計算。

第四條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壹)畜禽養殖業水汙染物應納稅額:

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排汙特征指標數(頭和羽)÷汙染當量值

水汙染物汙染排放特征指標數是指牲畜頭數,水汙染當量數是用月平均庫存量除以汙染當量值按月計算,月平均庫存量是月初和月末庫存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的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下列順序和方法計算:

1.可提供每月實際汙水排放量:

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月汙水排放量/汙染當量值

2.可提供月用水量:

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月汙水排放量/汙染當量值

月排汙量=月用水量×排汙系數

醫院、餐飲娛樂服務業(娛樂除外)汙水排放系數根據《第壹次全國汙染源普查手冊》(見附件4)中小規模第三產業汙水排放系數確定,娛樂和小企業汙水排放系數為0.85。

3 .不能提供實際月排汙量和月用水量的:

醫院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汙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餐飲業應納稅額=水汙染物排放特征系數×單位稅額

住宿業、洗染服務業(服裝)、美容美發及保健業、沐浴業(洗腳洗浴)、汽車摩托車維修保養業、攝影印刷服務業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水汙染物排放特征系數×單位稅額。

(3)飲食業和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汙染物排放特征系數×單位稅額

第五條建築工地和市政(拆遷)工地的施工揚塵,按照壹般揚塵確定的大氣汙染物當量值計算。應稅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空氣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空氣汙染當量數=排放量÷壹般粉塵汙染當量值

排放量=(粉塵產生系數-粉塵減排系數)(kg/m2/月)×每月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m2)

建築揚塵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路橋建設工程等壹切建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汙染大氣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

產塵系數和減塵系數根據《施工產塵減塵系數表》(見附件5)確定。其中:同時采取多項揚塵汙染控制措施的,按照所采取措施的相應系數之和計算壹次揚塵削減系數;二次揚塵削減系數按所采取措施的最高對應系數計算。

對於建設用地,按照建築面積計算;市政場地按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為施工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開挖寬度的三倍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場地分段建設時,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第六條大氣汙染物當量值按照裝卸、堆存煤塵時的壹般粉塵確定,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空氣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空氣汙染當量數=排放量÷壹般粉塵汙染當量值

不具備監測技術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排放系數確定排放量:

輸煤煤塵排放系數:3.53-6.41kg/噸輸煤;

儲煤場煤塵排放系數:1.48-2.02kg(噸煤×年);

對具備下列防止煤塵排放設施並已實施的,煤炭裝卸和堆存單位的煤塵排放量可予以削減:

1.迎風面20米範圍內已形成具有防風能力的防風帶或高於煤堆的防風墻的,減20%;

2 .有固定或移動式除塵設施的煤炭裝卸作業,降低30%;

3.噴水防塵裝置建成並正常運行的,降低30%;

4.如果建封閉式煤倉,則減少100%。

以上削減措施分別適用於根據防塵效果計算的煤炭裝卸、儲煤粉塵排放量,兩者均適用,且均有所削減。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應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中“是否采用抽樣計算法計算”壹欄填寫“是”,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的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算方法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

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時,應當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應稅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的,不再適用本辦法。他們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資料,並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從變更後的次月起按照新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數據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的數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壹條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壹)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稅汙染物數量明顯低於上年同期,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納稅人單位產品汙染物排放量明顯低於同類型納稅人,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 1+0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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