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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提高城市抗禦火災的能力,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根據城市規劃設置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器材等設施。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獨立工礦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時編制城市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壹規劃,同步實施,其範圍和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壹致。第五條城市消防專業規劃由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城市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第六條消防專業規劃應當包括文字和圖紙兩部分。

消防專業規劃文本包括總則、城市消防現狀、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布局、城市消防重點區域規劃、近期規劃及投資估算、城市消防規劃實施意見等。

消防專業規劃圖紙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現狀布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消防分類、消防站、消防通道規劃、市政消防給水規劃、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規劃和城市消防重點保障區域規劃。第七條新建住宅區、舊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寬等城市建設工程涉及消防安全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吸收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參加。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消防站的布局,應當按照消防隊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到達責任區邊緣的原則確定:

(壹)標準普通消防站的責任面積不應大於7平方公裏;

(二)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責任面積不應大於4平方公裏;

(三)市區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應設立專用消防站;

(四)消防站責任面積大於7平方公裏且設置標準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可以設置小型普通消防站;

(五)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站或者公安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應當設立其他形式的消防隊站。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消防站配備車輛裝備、滅火救援裝備和消防員防護裝備。省轄市要建設消防模擬訓練基地。消防站的業務培訓和體能訓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第十條建設市政供水管網,應當同時建設消防供水管道和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城建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

沒有市政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消防車道不暢通。消防水池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利用湖泊、河流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消防車取水設施。第十壹條市政消防供水設施設計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查,並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拆除或遷移市政消火栓必須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或者損壞市政消火栓。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時,應當書面通知城建主管部門。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堵塞或者占用消防車通道。確需挖掘或者臨時占用的,批準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機構。第十四條設區的市公安消防隊應當建立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實行集中報警;不設區的市(縣)消防局可以建立通信室,實行分散報警。第十五條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應當配備有線、無線、計算機報警接收處理系統和圖像傳輸系統;消防站通信機房應配備有線報警接收處理終端和無線通信設施。第十六條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免費開放119報警功能,並保證火災報警的安全和暢通。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為消防部門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第十七條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應當與消防站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設立消防調度專線;分散接警的公安消防中隊應當與責任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設立消防調度專線。第十八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應當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及有關消防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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