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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屬獨立科研機構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是所長負責制的補充和完善。為了通過對所長任期責任目標的考核,進壹步調動科研所領導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科研效率和經濟效益,增強科研所的後勁和活力,推動科研和生產的結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屬獨立科研機構從壹九八八年起實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三條 所長任期責任目標,應在國家科技發展方針政策的指導下,以主管部門確定的科研所長遠發展規劃為依據。主管部門應按照社會經濟和本行業發展的需要,重新審定、提出所屬科研所的發展方向。第四條 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以所長負責制為前提(尚未實行所長負責制的科研所,主管部門須在壹九八八年三月底前確定所長人選)。所長由主管部門考察任命,也可采取民主選舉或在壹定範圍內招標確定。

每屆所長任期三至五年。第五條 已經試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科研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核定任期,落實指標,以便統壹管理。第六條 所長對科研所的研究、開發、經營、行政、管理、外事等有決策權和指揮權。

所長有權確定科研所內部的機構設置、職責範圍,檢查、協調各部門工作。

所長有權對科研所的人、財、物實行統壹調度、使用。副所長由所長提名,報主管部門審批;經主管部門授權,也可由所長自行任命;中層幹部由所長直接任免、調配;進入或調出所內人員必須經所長同意;所長有權聘用或辭退科技人員或其他人員。

所長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所長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威脅、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第七條 主管部門確定壹名負責人分管所屬科研所的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工作,並責成專門機構或專人成立評議小組,負責對所長任期目標的審批、考核和終結評審工作。第二章 基本內容第八條 所長任期責任目標,應包括本屆任期內的總目標和分年度的階段目標。第九條 所長任期責任目標實行:

1、科研所發展方向目標。包括在本屆任期內科研所的總體部署和將達到的研究開發實力及水平。主要考核指標為:專業主攻方向指標;技術開發數量指標;科研與生產結合總體設想指標。

2、科研任務目標。根據科研所高、中、初級科技人員的比例、數量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條件定量計算,按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指標為:科研項目開題數量指標;課題完成率指標;研究成果應用率指標;成果獲獎率指標(包括獲準專利的數量)。

3、社會經濟效益目標。以科研所直接經濟收入指標完成情況進行間映為振興山西地方經濟定向服務的社會經濟效益,技術開發類科研所以從省內獲得的技術性純收入進行考核;經費包幹的科研所以宏觀社會效益進行考核。

4、科研發展後勁目標。按屆考核,分年度檢查實施情況。主要考核指標為:科研條件改善指標;智力投資,人才培養指標;職工工作生活福利設施的改善指標;科技發展基金留成指標。第三章 審批程序第十條 所長在任職兩月內提出任期責任目標初步方案,經所民主管理組織(職代會或學術、技術委員會,下同)審議後,由所務會議審定上報。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方案後壹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實行所長招標的,責任目標可由主管部門提出,作為招標條件;也可由投標人提出,主適部門擇優選用。任期目標經批準後,主管部門應同所長正式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並報省科委備案。實現任期目標的具體措施和保證條件,須以文字形式在《任期目標責任書》中寫明。第十壹條 所長《任期目標責任書》壹經簽訂,雙方都要維護其嚴肅性,任何壹方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有重大情況確需進行修改時,由雙方協商,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第十二條 所長任期責任目標的實施情況,由主管部門采取年度與屆滿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

1、所長對任期目標的實施情況,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匯報壹次。每年壹月份對上年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匯報。主管部門對所長的任期目標實施情況每年進行壹次考核評議。

2、主管部門應在所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內對本屆所長的任期責任目標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並提請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論應裝入本人檔案。所長任期屆滿前調離、免職,辭職時,主管部門也應作出考核評價結論。

3、所長任期屆滿後,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任期內給科研所發展增添的後勁或造成的損失,進行三至五年的追蹤考核,並補充記入本人考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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