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件)的規定,繳納了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時,不再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繳納教育費附加,應以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壹,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按稅法規定確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對從事生產卷煙(包括雪茄煙絲)和經營煙葉(指曬煙、烤煙和晾煙)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但對上述單位生產或經營其它產品及零售環節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照全額征收教育費附加。
四、對在集市上出售產(商)品的臨時經營個體工商業戶,在征收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時,應按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對每次(日)應繳附加額達不到三角的,可免予征收。
五、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六、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並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附加。
七、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但對國營、集體批發企業及其它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有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環節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由納稅人回到經營所在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八、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營業稅時,不論是直接繳納還是由行(司)集中匯總繳納,均由縣(市、區)稅務局審查後,在當地繳納教育費附加。地(市)和省行(司)本級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向行(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第六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地、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必要時可適當集中壹部分,用於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省可根據各地、市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造當提取壹部分數額,用於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具體提取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第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第八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然後由教育部門給辦學單位返還已繳納數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第九條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不征收教育費附加。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本實施辦法隨同國務院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壹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