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是指市、縣(區)、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凡在開征範圍內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程序和規定確定:
(壹)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使用證書的,可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用土地文件確定的土地面積計算,或以土地管理機關確認的其它權屬資料的土地面積計算,也可以《條例》發布前應存在的圍墻、房舍、道路、界樁等標誌為界,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使用土地面積,經稅務機關核實確定的面積計算。待核發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土地面積調整其應納稅額。
(二)既無土地證書、又無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管理機關認可的其它權屬資料和無界址的,由納稅人先將實際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築物和堆放場地的地基面積及其四周適量的空地)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待核發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調整其應納稅額。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本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寶雞市、鹹陽市、銅川市四角至三元;
漢中、渭南、韓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壹元。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地理位置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再適當劃分為若幹等級,並規定各個等級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報告省稅務局批準執行。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落後地區的縣城、建制鎮土地使用稅的適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條 對下列土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的業務用土地(不包括職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城鎮防洪、排洪工程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稅管理權限,經陜西省稅務局批準需要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的其他用地。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用地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的營業用地,非本身業務活動的生產經營用地(包括工商企業生產)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單位的生活區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綠化地帶是指城市園林部門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濱綠化地以及為保護改善城市環境的各類防護林帶綠地(不包括納稅單位生產和生活區域內部的綠化專用地)。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農、林、牧、漁業專業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