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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方立法法規實施監督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壹、為了保證省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檢驗地方性法規施行的效果,有針對性地改進立法和執法檢查工作,促進法治陜西建設,制定本辦法。二、本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每年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施行壹年後的第二個月,由省級執法部門、各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到書面報告後,分送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三、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實施效果、法規操作性、配套規定制定、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反映、國家部委評價、存在問題及原因、修改建議等。

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發生重大法治事件、國家部委給予評價、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相違背等情形,省級執法部門、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隨時報告。四、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後,應當就有關問題調研,了解真實情況,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改進工作意見。五、主任會議根據有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建議,可以安排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研究解決影響地方性法規實施的重大問題,開展執法檢查,將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列入常委會議程。六、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和主任會議要求,針對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方面改進工作,並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專報。七、省級執法部門根據有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改進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並將改進情況專報有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八、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工作情況、有關部門改進工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監督。九、地方性法規實施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問題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匯總整理,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抄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十、每年制定執法檢查、立法等計劃時,應將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作為依據之壹。十壹、負有報告責任的執法部門不報告或者不報告整改情況、拖延不改的,經主任會議同意,給予通報批評。十二、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把法規實施情況書面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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