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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的第三章 村莊建設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莊總體規劃的實施。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莊建設規劃的實施。在規劃實施中,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要求和用地調整,不得阻撓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人畜用水嚴重短缺地區、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地下采空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山地丘陵地區等不適宜人居地方的村莊和農戶,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交通方便、自然環境適宜居住、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地方,按照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實施搬遷,集中建設新村或者遷入其他村莊。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采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鎮。

第十九條 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築不規範、基礎和公***設施不完善的村莊,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村莊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城鎮周邊的村莊應當依托城鎮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設施與城鎮***享,擴大城鎮規模,增強城鎮的輻射力和拉動力。

第二十壹條 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壹定保護價值的村莊,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山地、丘陵、溝壑地區的散居農戶,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對集中建設住宅,不占或者少占農用地。

第二十三條 進行村莊建設應當依據村莊建設規劃制定實施方案,繪制建設平面圖,確定住宅基礎標高、道路寬度及建築紅線、綠化帶、工程管線、公***設施布局等事項,並根據本村產業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用地、衛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各項專用資金,用於農村村莊基礎設施、公***設施等各項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村莊的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公***設施,可以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村莊需要在村組或者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置換土地的,應當經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置換土地造成被置換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六條 興建鄉(鎮)村企業或者興建村莊基礎設施、公***設施,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非農用地,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壹年。使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並歸還土地。

第二十八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農村建築工匠應當加強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推廣新型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標準化、產業化生產,提高建築質量,降低建築成本。

第三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設施和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符合村莊建設規劃,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條件依法審查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基礎設施、公***設施和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竣工後由業主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壹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時的各種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因實施村莊規劃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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