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舉辦壹般生產性企業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費,以後年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減半征收;
(三)本規定發布之前簽約並以土地使用費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項目,繼續按原合同規定的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第四條 鼓勵外商承租和包片開發土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和其它生產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內,對已開發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手續,費用從優。第五條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資:
(壹)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二)開展補償貿易、來樣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作生產;
(三)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
(四)購買小型國營、集體或個體企業;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第六條 對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的,以及在省內不發達地區舉辦的各類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在西安市區投資舉辦壹般生產性企業,在經營期開始起的60%的期限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稅期滿後,如納稅確有困難,報經稅務部門批準,還可以酌情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使用合營中方單位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業內部調撥作價的,免征工商統壹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納稅確有困難時,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工商統壹稅。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加速折舊。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對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項目和農業、能源、交通、電訊設施等項目,外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在確保國家和省安排出口創匯任務的前提下,提出貨單,報經省經貿委批準後,由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方合營者的銷售渠道,以人民幣收購國內產品出口,實行綜合補償。
鼓勵外商在批準的經濟開發區、高技術開發區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開發其它生產性項目。經批準,可實行綜合開發,綜合補償,平衡外匯收支。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範圍內與單位、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明確規定收取外匯的項目外,均可用人民幣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調出、調入外匯,可通過省內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調入的外匯可用於還本付息、購買設備和原材料、利潤匯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員的正當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等公用設施和統配物資,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優先組織供應。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生產物資,享受國營企業同等價格。使用外匯在國內購買的,可按出口離岸價格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公路養路費和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施工、設計、咨詢服務及廣告、醫療等收費,實行與國營企業同等標準。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取費用。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派,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第十二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其家屬,可持長期居留證或省經貿委出具的證明,在本省範圍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用,按照中國公民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可用人民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