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第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和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和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物價、統計、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金融機構、工會組織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經費保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調配和招聘的方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第七條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第八條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應當遵循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因素。
現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0.5倍+65438左右制定。第九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第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實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個方面。
前款所稱家庭收入,是指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當月的前六個月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所謂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第十壹條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榮譽捐款和護理費;
(二)城鎮義務兵家庭優惠;
(三)計劃生育獎勵和扶助;
(四)見義勇為獎勵;
(五)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六)政府和社會給予寄宿生的教育獎學金、助學金和生活補貼;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和非因工死亡喪葬費證明;
(九)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排除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實。第十三條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材料。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進行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