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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

稅務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包括法律主體、法律權限、法律內容、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

行政行為生效要件是指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權限、法律內容、法律形式和程序。行政行為發生時,必須同時滿足這四個要件,行政行為才能有效成立。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行政行為發生時應特別註意這四個要素,使稅務行政行為合法有效,避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

器官是合法的。它意味著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必須是合法成立的。新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稅務代理機構是稅收行政執法的法定機關。

人員是合法的。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必須是合法的。新征管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行使。”行使這些權力的人的法律範圍是明確界定的。

委托是合法的。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只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才能“進行稅收征收活動”。明確了委托征收稅款的法律要件。

稅務行政行為的定義:

稅務行政行為是最高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實現國家稅收職能的行為。包括采取稅務行政措施的行為;制定稅收法規的行為;實施稅務行政強制的行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稅務行政行為是主要的稅收法律事實。

稅務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在稅收征管領域的體現,所以它既有行政行為的壹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點:1,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實施。2、是國家稅務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或行政職責。3.是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註意,生效的稅務行政行為不壹定合法。法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權限、法律內容、法律程序、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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