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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辯對接中心歸法院所有嗎?

近年來,訴調對接中心是本市法院(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而專門設立的以訴前調解為主的機構。在訴調對接中心,由法院委托和指導的人民調解組織對雙方糾紛進行調解,使許多糾紛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通過互諒互讓得到徹底解決。

為規範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完善訴調對接中心建設,促進訴調對接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進壹步完善訴調對接中心建設,建立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機制,明確管理責任,加強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確保訴調對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條訴調對接中心建立糾紛調解登記制度。

糾紛進入訴調對接中心調解流程的,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並將糾紛信息編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根據不同的糾紛類型,訴調對接中心應當建立分案制,實行單壹調解制或者三名調解員調解制。調解員確定後,調解中心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相關事項,並確定聯系方式。

三位調解人* * *同調解,其中壹位應確立為主持人。

投訴調解中心認為需要委托屬地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糾紛的,應當在作出委托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糾紛移送相應的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四條訴調對接中心應當加強糾紛調解工作期限管理,建立調解期限跟蹤預警和延長審核機制。

糾紛調解,壹般不超過30天。經雙方同意,對接中心負責人審核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調解期限自爭議受理之日起計算。

調解期間,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的,調解期間可以不計算在內。

第五條調解中心應當進壹步完善調解與訴訟對接的工作制度。糾紛調解結束後,調解員或者相關委托調解組織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調解結果報告調解中心。

第六條訴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或者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立案,並依照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的規定辦理。

訴訟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撤訴後,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及時終止調解,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調解的糾紛移送立案庭審查備案或者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第七條調解協議的審查期限壹般不超過5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或者確認書。

第八條訴調對接中心應當建立糾紛調解指導和監督制度。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法官負責對訴調對接中心的糾紛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訴調對接中心應當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立案調解管理系統”的軟件要求,及時做好調解案件的數據錄入管理和統計工作。

調解員應當將糾紛受理、移送、當事人組織調解、糾紛解決結果等信息及時錄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統。

案件信息錄入後,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跨月恢復或修改,需填寫變更單,提交系統管理員統壹修改。

第十條訴調對接中心應當建立相應的備案和報告制度。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法院要建立職能部門,負責對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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