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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有哪些?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或者委托縣(市)代銷其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銷售後,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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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壹般由當地稅務機關代收代繳。但是,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代收,在委托方所在地征稅。
4.進口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的征收地點是如何確定的?
1.消費稅的征收地點按照屬地原則確定,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申報納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代理人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4.進口應稅消費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口申報地海關納稅。(四)納稅人在外地縣(市)銷售應稅消費品或者委托外地縣(市)銷售自己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銷售完畢後,應當向納稅人賬戶所在地或者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省(區、市)的,應當向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總機構應繳納的消費稅也可以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但不在同壹縣(市)的,總機構需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分支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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