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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政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預算收支有關並接受財務管理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財務監督檢查。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督檢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財政監督檢查局具體負責財政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檢查,並在業務上接受市財政稅務監督檢查局的指導。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檢查的領導,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情況。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財政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六條財政部門依法監督下列事項:

(壹)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支出的收納、劃分、留解、返還和支出;

(四)政府采購的實施情況;

(五)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償還和管理情況;

(六)國有資本管理;

(七)本級預算外資金的征收、支付和使用情況;

(八)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

(九)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執業質量;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財政監督的事項。第七條受財政監督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資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律法規改變稅種和稅款入庫級別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辦理退庫的;

(三)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收繳範圍的;

(四)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財政收入或者擅自將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以外的其他賬戶的;

(六)表外賬戶、多頭賬戶、設立“小金庫”;

(七)虛報資金使用計劃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

(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

(九)違反罰繳分離和票款分離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財務收支、財務會計管理的行為。第八條審計、稅務、財政監督等部門對財政監督檢查對象已經作出檢查結論,且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財政監督職能需要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第九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和被監督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檢查需要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

(二)開戶、分稅、退稅、減征、代收、代扣、代繳相關信息;

(三)預算收入的收取、劃分、留解、退還和撥付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和決算;

(五)財政有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資產評估、股權管理、產權登記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第十條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監督檢查時,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壹般應當在實施檢查的3日前向被監督檢查單位發出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事先向被監督檢查單位發出的檢查通知書對檢查結果有明顯不利影響的,經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在檢查點送達檢查通知書。第十壹條檢查組應當檢查有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核實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如檢查中有特殊需要,檢查組可聘請專門機構對檢查項目中的某些特定問題進行鑒定。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如有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詳細說明違法事實和認定依據,並提出處理意見。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前,應當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意見。被監督單位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被監督單位對財務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壹步核實、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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