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簡介
2011年9月,金湖盛錦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從遼寧省淩源萬運金屬有限公司(“萬運”)購廢銅,2011年9月至11月,取得萬運提供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合計3,095,936.62元,2011年向國稅機關認證通過,並申報抵扣稅款3,095,936.62元。所購廢銅已在2011年全部進入生產成本,2011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331,332.95元。
2013年10月14日,遼寧省淩源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確認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2014年1月22日,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被告)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淮安國稅稽處(2014)9號):
1.金湖盛錦銅業有限公司補繳增值稅3,095,936.62元。
2.補繳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3,312,940.63元,補繳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145,813.43元。
被告作出處理決定後,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14年5月9日,淮安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稅復決字(2014)第1號),維持了被告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2014年5月24日,原告不服向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壹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淮安國稅稽處(2014)9號稅務處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