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減免
根據稅法規定,建築企業可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包括:
(1)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號。015、經批準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稅收。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二)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明顯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可比照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事業單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企業已經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征用非耕地不需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址不作他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荒山、林地、湖泊等未利用的區域。範圍內的企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全年減稅不足65438+萬元的,由當地財政局、地稅局審核,報省財政廳、地稅局審批;65438+萬元以上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1,法定物品免稅。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財政部劃撥的本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財政部規定免稅的其他用地。
2.困難的緩解。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法令第7條)
3、耕地征收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法令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與其他企業的土地明顯區分的,可參照已撥財政資金用於事業的單位所占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6、土改救濟時期。開山填海和改造後的廢棄地,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限內確定。(國稅字)
7.特定土地救濟。下列土地的免稅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住宅和庭院用地;
(2)調租改革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征用的住宅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壹定比例殘疾人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泄壓。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道和水源用地;電站以外的水電站用地、工業生產用地、辦公和生活用地;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和變電站用地;火力發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具體請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搜索法律法規,各地土地使用稅優惠情況不同,再到本省地方稅務局網站搜索相關規定。
房產稅減免土地使用稅對於很多納稅人來說無疑是壹件好事,因為房產稅和土地稅的稅額壹般都比較大,當然其帶來的經濟效益也不容忽視,但是房產的買賣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有很大的經濟壓力的,如果要繳納壹定的稅收會有更大的經濟壓力,所以減免稅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