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免五減半”。從事機場、港口、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
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
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二免三減半”。在浦東新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
商投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
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壹免二減半”。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
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的資本金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的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金融機構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
處減半征收所得稅。
4.兩類企業減稅。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企
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凡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3年減按10%的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而有來源於浦東新區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
得稅。其中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設備或者轉讓技術先進的,需要給予更多的減征
或免征優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
出額的所得稅。
7.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或舉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退還
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