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進國外、國內新興技術和資金,創辦新興技術企業;
(二)國內外新興技術成果轉化為工業產品並推廣應用;
(三)鼓勵新興技術企業利用開發區的條件,在技術進步的基礎上,不斷研究、開發、更新技術和產品,擴大再生產;
(4)跟蹤國際新興技術的發展進程;
(5)培養中高級專業人才。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包括:
(1)微電子和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二)光纖和現代電子通信技術及其產品;
(3)激光技術及其產品;
(四)光機電壹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5)生物技術及其產品;
(六)新材料、新技術及其產品;
(七)新能源技術、節能新技術及其產品;
(八)空間技術及其產品;
(9)其他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第五條本條例所稱新興技術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中試、生產及相關業務和服務(純商業經營除外),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或企事業單位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或生產車間;
(二)企業負責人是具有企業管理或科技管理經驗並在中級以上的企業專職人員;
(三)有壹定數量的具有與其專業技能相適應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包括具有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本著高效、負責的原則在開發區行使各自的職權。第七條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是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其職權按照《上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使。第八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對開發區行使下列職權:
(壹)會同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制定開發區新興技術發展規劃;
(二)組織確定並定期公布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目錄;
(三)組織制定新興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辦法以及新興技術企業和新產品的認定和評估;
(四)支持本地區新興技術研究和新興技術企業發展。第九條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市計劃委員會對開發區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開發區新興技術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新興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發區現有工業企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新興技術產品發展規劃的編制;
(3)確定開發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第十條上海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局對開發區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編制和審查開發區建設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監督實施;
(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審查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開發區建設詳細規劃批準後,按規劃安排的建設項目不再辦理選址審批手續。第十壹條上海市財政局和上海市稅務局對開發區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市科委對新興技術企業和新興技術產品的批準函,批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二)對區內企業和個人的稅收管理和財務監督;
(三)監督發展資金的使用。第十二條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開發區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二)審查區內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防治方案,監督檢查治理設施;
(三)確定開發區及其環境保護區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三條上海海關、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