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是國家和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後,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包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目前被保險人在滿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且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凡是城鎮的在崗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辦理,在崗職工是由用人單位來辦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繳納,總的繳費比例為24%,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在崗職工形式繳納社保,由其本人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