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 破產清算 流程如下,第壹階段 破產申請與受理 (壹) 破產申請 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 破產申請書 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二) 破產申請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受理。 第二階段 破產宣告 (壹)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業自願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二) 破產宣告後相關事項的處理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 債務人 破產後,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 清算 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 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並將資金余額劃入指定賬戶(壹般為清算組賬戶); 4.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三) 清算組的設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現行規定,破產 企業清算 組的設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主管部門、政府中的財政、工商、審計、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成員。 第三階段 破產清算(二) 破產宣告後相關事項的處理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 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並將資金余額劃入指定賬戶(壹般為清算組賬戶); 4.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三) 清算組的設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現行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設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主管部門、政府中的財政、工商、審計、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成員。 第三階段 破產清算1、破產企業的接收2、破產企業的管理 對破產企業的管理,是對其人、財、物三個方面的全面管理 (二) 破產財產 的清理 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應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編制破產企業財產盤點和破產財產目錄。(三) 破產債權的審核 (四) 破產企業財產變現 (五) 破產費用的支付和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四階段 破產程序的終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