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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城市道路車輛在市區停放,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和城市道路完好,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和附屬道路的綠化場地。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區(不含衢江區)城市道路停車位的設置和機動車停車管理與服務。第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上除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外的車輛停放管理,以及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建設、維護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其智能收費設備的投資、收費、日常管理和服務,由依法取得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的單位負責。第五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交通發展規劃、區域停車需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和道路狀況等制定。,應當經過實地調查和論證,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應當遵循:

(a)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的原則;

(二)確保無障礙和市政設施完好的原則;

(3)方便市民停車的原則。第七條下列路段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1)消防通道;

(二)人、車等交通流量較大的機動車;

(三)影響交通或者妨礙市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設立的區域。第八條車輛應當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車輛應當遵守交通標誌,不得占用道路停車;車輛因上下車需要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車後應當立即駛離。

禁止非交通活動占用停車位。第九條停車時,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的停車泊位內,車輛應當靠行車前進方向的路緣石有序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線;

(二)車輛通過道路進出停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

(三)按照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位數量,繳納城市道路停車費;

(四)禁止駕駛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泊位;

(五)服從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損壞、盜竊停車管理設施和設備;

(二)擅自在停車管理設施、設備上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安裝、拆除、遷移或者改動停車管理設施、設備的;

(四)擅自占用停車場,或者在停車區域設置障礙物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壹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有序停放的監管,查處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上亂停放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出租汽車候(落)客和貨運車輛相對集中的場所,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情況,合理設置出租汽車候(落)客點、停車場或者臨時停車泊位。

貨運車輛必須進(停)場,不得占用機動車、非機動車、人行道、橋涵。第十三條有償使用城市道路停車收費分為人工收費和自動計價器收費兩種方式,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法制定。

城市道路停車費是指車輛臨時停放費,不包括車輛保管費。

下列特種車輛免收停車費:

(壹)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

(二)實施救護的醫院救護車;

(三)通信、供電、供氣、市政工程搶修車輛。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單位應當取得市物價部門許可,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並明碼標價。在停車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應當張貼由價格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的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內容、停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免費停車時限和投訴電話。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管理單位收取停車費時,應當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票據,並按規定納稅。停車人有權拒絕按規定標準繳費或不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票據,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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