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服務範圍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電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 醫學實驗設備和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包括與已安裝設備連接的工作臺、梯子和欄桿的安裝,以及已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氣、暖等運營商向用戶收取初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及類似費用,並按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安裝服務的定義可以看出,安裝服務是指設備和設施的組裝和放置,應當以建築物和構築物為基礎,而不是以建築物和構築物為基礎,應當作為修理和更換服務處理。比如冰箱、洗衣機、按摩椅的安裝調試,按照修理更換征收增值稅,稅率為13%。
安裝服務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8)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自有機器設備的同時,應單獨核算機器設備的銷售和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可按照甲方提供的項目簡易計稅方法征稅..
如果A企業生產的機器設備只有在安裝調試後才能運行,並且調試發生在設備正常運行之前,那麽調試屬於安裝服務的壹部分,安裝調試應按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9%,簡易征收率為3%。
實踐中的誤區:認為只要是機器設備的安裝服務就可以簡單計算稅款。眾所周知,這裏的機械設備有其獨特的範圍,所以應該僅限於工程作業的設備安裝。沒有安裝服務納稅範圍的加持,就不是42號公告那麽簡單的範圍了。
簡而言之:
首先,安裝服務對應於工程操作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占機器設備銷售額的13%和安裝服務銷售額的9%。安裝服務可按甲方提供的項目征稅,征收率為3%。需要註意的是,安裝服務要以建築物、構築物為基礎,基本定義是工程作業。
二是安裝服務不單獨核算。
1.自產設備:以生產銷售貨物為主的納稅人,稅率為13%;否則,適用9%的稅率;
2.外購設備:稅率較高,適用13%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