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分類編碼選擇
(1)稅收分類編碼部分編碼稅率和會計所需實際稅率不壹致,可以先調用出稅收分類編碼,然後“商品編碼編輯”界面再修改稅率。
(2)需要開具混合類商品,比如超市開具的商品名稱叫食品,但是實際商品是面包,餅幹,牛奶等壹系列商品的統稱。稅收分類編碼因劃分的比較細致,所以無法多個編碼壹起調用出來,建議會計按照實際商品填寫名稱再選擇相應稅收分類編碼,或者讓會計咨詢主管稅局是否允許統稱開具,應選擇哪個統稱類別來代替
(3)選擇稅收分類編碼時,先要判斷是銷售商品,還是服務行業,這樣有助於在類別裏查找。建議先用檢索搜關鍵字(不要輸入全稱)。例如:開具商品貨架駐片,可以檢索貨架縮小範圍;
(4)如果需要開具的商品是統稱,比如A單位開具的商品是固定資產,可以問下會計具體的固定資產是什麽,車輛、辦公用的電腦或者其他,然後根據具體商品名稱搜索稅收分類編碼;
(5)部分稅收分類編碼可能在最下級菜單目錄找不到,但是在他的上壹級菜單目錄裏有。例如:育苗這個商品。點“林業產品”下的3個子目錄都找不到,但是點擊“林業產品”就會出現.
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_,簡稱GST_)是增值稅的壹種,也是銷售稅的壹種,指政府為各種商品及服務所征收的稅項。不同於壹般的銷售稅(零售稅),商品及服務稅並非只由消費者承擔,生產商及分銷商亦需要繳交這種稅項。目前全球有數個地區均征收商品及服務稅,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及新加坡等。香港於2006年中亦開始研究征收商品及服務稅的可行性。
在商品和服務到達最終消費者之前,由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代收取稅項。在商品及服務稅的架構下,各登記產銷商在銷售其商品和服務時會征收商品及服務稅,並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稅款申請抵免。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稅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總額,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下表以生產及銷售壹套西裝為例,並假設商品及服務稅稅率為5%,以及各產銷商都已在商品及服務稅制度下登記,說明如何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征收商品及服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