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各險種繳費比例並無不同,職工和單位繳費比例也有所不同。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最低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工資的40%;最高的數字是上壹年全市職工工資的8%。
2.單位繳費按照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個人養老金賬戶規模由165438+本人繳費工資的0%調整為8%。之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和3%的單位繳費全部納入個人養老金賬戶,單位繳費19%轉入社會統籌,而新政策也是將單位繳費的3%納入社會統籌,解決養老金賬戶空賬問題。[2]
醫療保險
以北京為例,醫保支付比例(最低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劃分的行業範圍,確定其工傷率,工傷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九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繳費申報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依法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根據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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