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門診特殊病種解釋
特殊病種指可以門診治療,無需住院,但長期需要依靠藥物維持病情穩定的慢性疾病。具體是以下幾種常見特殊疾病:
肺結核、腎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償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尿病(Ⅰ型、Ⅱ型)伴心、腦、腎、眼底及神經損害之壹者、原發性高血壓伴心、腦、腎及眼底損害之壹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腦血管意外癱瘓康復期、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各類惡性腫瘤、白血病、列入診療項目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二、參保人能同時在2家醫院享受特殊病待遇嗎?
“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只能選擇壹家,周期為壹年。申請人需提供醫院“特殊病種”診斷證明書,經單位同意後出具加蓋公章的《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向醫保中心提出申請,醫保中心批準通過後就可以去選定的特殊病定點醫院就醫。批準後有效期限為360天,壹年內不得無故變更。
三、特殊病可以享受什麽報銷待遇
①報銷比例:在門診發生的“特殊病種”費用視同住院按住院比例報銷並且可以與普通住院的費用累積起付線。
②“特殊病種”結算周期為360天,360天內只收壹次起付線1300元(此處為北京標準),包括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線,最高報銷上限是30萬。
四、特殊病審批註意事項
①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種”的參保人員可在個人選擇的兩家當地醫療保險醫療機構中認定壹家作為異地“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審批手續同本市。
②“特殊病種”結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審批手續後首次發生門診特殊病治療或住院費用時才開始計算,往後推360天為有效周期,並不是從審批通過的當天開始計算。
③對於本市職工的特殊病審批沒有參保年限的限制,但是對於外埠職工必須連續繳納醫療保險滿24個月才能申請特殊病審批。
目前,很多特殊疾病需要在門診治療或長期服藥,經過特殊審批後,發生的門診特殊病費用可以按照社會統籌住院比例報銷,報銷比例由2萬提高到30萬,減輕了患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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