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後,向發起人出具辦理社團成立登記的通知;
(3)發起人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開展成立工作,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4)發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後,在“中國社會組織網-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上填報成立登記材料;
(5)網上填報材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發起人打印相應紙質材料,並經業務主管單位蓋章後,向我部提交;
(6)登記管理機關發給成立登記批復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7)社會團體成立後,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辦理完畢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1)向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提出名稱核準申請: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2)向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①5名以上發起人***同簽署的成立社團申請書(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起單位需10個以上);②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依據法律法規需前置行政審批及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社會組織需業務主管部門);③法人登記申請書;④章程草案;⑤社團發起人(含個人和單位)、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身份證明;⑥驗資報告;⑦辦公場所證明;⑧會員名冊;⑨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成立的決定。
社會團體名稱的要求有什麽?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2)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上述字樣;
(3)社會團體壹般不以人名命名。
準予登記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並向民政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申請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