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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企業的國家政策

(壹)國家稅務總局致農民朋友

廣大農民朋友們,妳們好!

在2004年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首先,向辛勤耕耘,艱苦勞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朋友們致以崇高的敬意!黨中央、國務院心系廣大農民朋友,對促進農民增收極為關心,新年伊始,就制定下發了《中***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進壹步促進妳們增加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制定了壹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措施,現向妳們通告,歡迎妳們對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1、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個人所得稅。

4、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顧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壹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五項工作要求:

1、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的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2、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壹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3、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稅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征點、需要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在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4、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要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5、稅務機關收到舉報後,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農民朋友們,以上壹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推行,是為了給妳們開拓和暢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盡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終還是要靠妳們自己壹如既往的辛勤勞動來實現,還要靠先進的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使用來實現。讓我們攜起手來,***同創建美好的未來,早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

祝新年愉快,闔家幸福,生活美滿!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摘選)

1、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稅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減免稅規定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1、農業機耕,是指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植保等)的業務;

2、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

3、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4、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物提供的保險業務;

5、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工業、建築、交通、商業及其他非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可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經過全國農業生產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個人所得稅減免稅規定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如果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牧業稅的征收範圍並已完稅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的征稅範圍的,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規定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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