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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減稅政策

法律分析:

稅前扣除政策

(壹)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按1%計提並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的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規定計提並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金融企業凡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規定執行了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壹條至第四條關於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的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等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定,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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